堅持黨的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Ⅱ-8管黨治黨
持續提高管黨治黨能力,引領保障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召開2021年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會議
強化責任擔當,改進工作作風,落實“一崗雙責”——學校召開2021年第1次行政例會
校黨委召開2021年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專題推進會
校黨委召開教工黨支部書記座談會
26. 深化細化全面從嚴治黨“四責協同”機制,落實“四書四會三報告”制度。
深化“四責協同”機制,落實“四書四會三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委會、黨風廉政建設大會、中心組專題學習、專項任務布置會和經常性學習教育相結合的責任落實工作體系,明確要求、傳導壓力、擰緊了“總開關”,強化教育效果,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線。學校黨委班子成員主動對接“一崗雙責”要求,嚴格落實領導班子“四書四會三報告”和廉政談話提醒等制度,細化《關于加強全面從嚴治黨“四責協同”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對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風險防范,扎實推進“四責協同”機制,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抓具體抓深入嚴格按照目標計劃和責任書要求,切實擔負起分管領域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支撐材料:
1. 關于印發《中共上海商學院委員會 2021年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要點》的通知(滬商院委〔2021〕31 號)
2. 強化責任擔當,改進工作作風,落實“一崗雙責”——學校召開2021年第1次行政例會
3. 持續提高管黨治黨能力,引領保障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召開2021年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會議
4. 學校召開推動巡視整改落實暨深化全面從嚴治黨專項檢查工作動員會議
27. 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經常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落實廉潔文化進校園。
鞏固巡視成效,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落地落實。我校以巡視整改為契機,根據市教衛工作黨委統一安排和部署,針對市委第十巡視組反饋我校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政風險等問題,開展專項自查自糾工作,經查,我校自2019年以來,未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相關違紀問題,也未收到上級移交或者群眾舉報發生過相關問題的問題線索。
多層次開展反腐倡廉教育,落實廉潔文化進校園。學校黨委、紀委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教育,2021年12月組織校領導、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主要負責同志赴提籃橋監獄開展警示教育。集中組織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通過觀看《象牙塔里的腐敗》、《叩問初心》等警示片、開設黨風廉政專題講座等,開展各類警示教育4次;針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四風”問題,通過黨委職能部門、黨總支書記例會、院長例會、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等平臺,有針對性的開展案例講解和警示教育;紀委書記對出國、出境等風險易發部位開展專題教育,并做到了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全覆蓋;校紀委辦制定《典型案例匯編》5期,并及時更新紀委辦、監察室網站,通報各類典型案例和中紀委、市紀委的最新要求;針對重要節假日安排,及時下達關于做好節假日期間廉潔自律的通知。
支撐材料:
1.校紀委(監察專員辦)首期“清風沙龍”開講: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4.用好用實“清風沙龍”平臺 切實強化日常監督:我校2021年紀檢監察干部、巡察干部專題培訓結業
28. 師生員工反映情況、表達訴求渠道暢通。學校對信訪舉報和違規違紀問題等查處及時、規范。
規范信訪問題查處和結果運用,不斷鞏固巡視整改成效。堅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對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及時約談、函詢、誡勉,防止小錯誤變成大問題。2021年,安排校領導接待日35次,來訪5人,12345市民熱線31個,辦結回復率100%;共接到信訪件17件,辦結14件,在辦3件。及時對巡視反饋的具體問題進行整改。
規范辦信流程,做好分類統計和廉政檔案建設。根據上級紀檢組要求,先后開展了審查安全、處分決定執行、線索處置和案件質量等專項檢查,做好分類統計和廉政檔案建設等工作。一是開展審查安全自查自糾工作,將自查自糾情況和逐案逐人形成的《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書》《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上報。二是開展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專項檢查,全面梳理辦結的黨紀政紀案件,將自查自糾情況和相關表格上報。三是開展問題線索處置及案件質量情況專項檢查工作。四是做好全國教育紀檢監察機構案件查處、信訪舉報情況統計工作,并啟動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工作,通過專門軟件對信訪數據進行匯總操作。
認真梳理來信來訪,及時總結做好預警。認真梳理來信來訪問題,對信訪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及時與相關單位和負責人溝通、協調,進行整改。對信訪案件涉及的廉政風險,深入剖析,舉一反三,以案例分析、案件通報形式通過紀檢監察內部專報向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反饋,以案示警,以期防患于未然。
支撐材料:
2. 中共上海商學院委員會、上海商學院關于印發《上海商學院信訪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滬商院委[2018]42號)(繼續延用)
3. 關于印發《上海商學院紀檢監察機構檢舉控告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商院紀監〔2021〕2 號)